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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实施!事关汝南所有中小学生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10-09       浏览次数:246

近日,教育部颁布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
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明确“隐形变异”培训罚则

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校外培训

从重处罚!

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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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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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
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
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
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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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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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答:《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PART.2

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处罚



答:《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PART.3

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PART.4

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处罚



答: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

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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